兩岸漁合會協助處理兩岸漁船海事糾紛後續處理原則

2017/06/14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0年1月6日漁二字第1001320040號函辦理

漁業署為即時有效協助處理兩岸間漁船海事糾紛案件,請本會輔導我漁船主辦理相關協商事宜,相關經費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範圍:我國漁船與大陸船舶(不限漁船)發生碰撞、漁具糾紛等海事案件,須與對方洽談求(賠)償事宜。
(二)執行單位:於案發後,本會即洽漁船所屬漁會啟動協助機制。
(三)補助人員及人數:每一案件最多補助2次,單次補助律師、漁會或船主委任等人員,補助上限為2人。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政府機關規定辦理。
(五)經費來源:由漁業署補助或委託本會相關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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