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主申請僱用大陸船員相關規定及檢附文件資料

2017/06/14
  • 近海漁船船主申請僱用大陸船員,應委託仲介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僱用大陸船員及進入境內水域許可,經審查通過後,發給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許可文件及大陸船員來臺許可文件:
一、漁船船主與仲介機構簽訂之委託勞務契約影本。
二、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影本。(電子檔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三、勞務合作契約所附受僱船員與所屬漁船之資料及相關費用明細表。(電子檔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四、大陸船員居民身分證影本。
五、船員培訓證書;其經中央主管機關電腦查詢確依規定完成培訓者,得予免附。
六、體檢合格證明影本。(請參考下載專區大陸船員體格檢查表)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遠洋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應在國外港口上船或離船。但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飛機送返大陸船員、搭載大陸船員隨原船出海作業,或於臺灣地區港口登船、離船者,不在此限。
仲介機構接受遠洋漁船船主委託僱用大陸船員,應於接獲經營公司提供大陸船員名單七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仲介機構與漁船船主簽訂之委託勞務契約影本。
二、大陸船員名冊。
三、海員證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證件影本。
遠洋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勞務契約後七日內,仲介機構應將雙方簽訂之勞務契約影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委託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仲介機構名稱、漁船船主姓名。
二、委託範圍。
三、服務之項目、費用及支付方式。
四、雙方權利義務。
五、違約處理方式。
六、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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