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大陸船員不予僱用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2018/02/13
為執行「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3條規定,確實管理大陸船員僱用許可資格,農委會於107年2月6日以農授漁字第1071325246A號令修正發布「大陸船員不予僱用許可期間處理原則」,漁船船主申請僱用、續僱或轉僱之大陸船員符合上開原則不予許可者,將依不予許可事項予以送返,並依情節輕重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僱用許可。

大陸船員不予僱用許可期間處理原則公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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